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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政服務行業的市場需求持續釋放。每個人都希望給自己家人充分的關懷和愛,可工作太忙抽不開身怎么辦?請月嫂、請保姆、找家政便成了愈發普遍的生活選擇,與此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糾紛。家政所涉糾紛,論錢財,金額一般不大,論及人身傷害,一般也并不嚴重,訴諸法律,有點犯不上,自認倒霉又有點不甘心,對此,本版特邀北京豐臺法院民二庭庭長周海平和右安門法庭法官牛瑾婧,對以往審理過的三起典型家政服務糾紛案件逐一進行解讀,并針對糾紛特點進行釋法。
【案例1】
老人在保姆照料下兩次摔傷后死亡 兒子索賠卻被駁回
劉先生母親年事已高,由于自己身體和工作、家庭原因,不能妥善照顧母親。于是在2018年12月,他與保姆崔某和北京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合同,雇傭崔某來到母親家中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
劉先生說,本以為可以將老人放心交給崔某照料,誰知在2019年5月,母親意外摔傷,好在傷勢較輕,靜養一陣便可康復。但之后崔某疏于照顧,以至于老人再次從床上摔下受傷。
這一摔,老人身體傷上加傷,于2019年6月在醫院死亡。隨后,劉先生認為母親身體健康,崔某未盡到相應的照看義務,才導致老人再次受傷,對老人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故要求崔某和北京某家政服務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同時要求家政服務公司返還服務費及崔某返還工資。
崔某辯稱,自己受家政服務公司的委派、管理,在照顧老人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義務,張老太的死亡與其無關。而家政服務公司也辯稱,其與劉先生和崔某簽訂的合同系居間合同,與崔某不存在勞務或勞動合同關系,且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同意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張老太的死亡與摔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老人符合顱腦損傷與自身疾病共同導致死亡。
北京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首先,關于張老太的死亡原因,根據病歷記載老人的死亡原因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另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其符合顱腦損傷與自身疾病共同導致死亡。綜合上述事實可見老人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與摔傷共同作用的結果。
其次,就崔某與家政服務公司的法律關系而言,劉先生、崔某和家政服務公司三方共同簽訂的《合同》載明家政服務公司為中介公司,家政服務公司向劉先生及崔某均收取中介費用,且由劉先生向崔某直接發放工資,故法院認定某家政服務公司在劉先生與崔某形成雇傭關系的過程中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與崔某之間并不存在直接雇傭關系。
再次,關于崔某及家政服務公司是否對張老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崔某作為被雇傭一方,其工作職責為照顧半自理老人,崔某對老人的摔傷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劉先生等讓崔某單獨與張某相處,崔某不具備一刻不離開老人身邊的條件。張老太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容易導致摔傷,不應把摔傷的后果全部歸咎于崔某。另崔某與家政服務公司并非雇傭關系,家政服務公司不對崔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亦對老人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或過失,故對張某的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如劉先生等認為某家政服務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間服務義務,可向其另行主張違約責任。
基于上述事實,法院綜合考慮該案鑒定結論、張老太的自身疾病情況以及崔某的過錯程度,在現有證據條件下酌定崔某對老人的合理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并判決崔某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劉先生等各項費用;駁回劉先生等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劉先生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釋法說理】
雇主通過家政服務公司選用家政服務人員時,需要明確用工模式。只有這樣,才能確定各方權利義務,從而認定侵權責任擔責主體。
家政服務行業領域的用工模式可歸納總結為兩大類,一是員工式用工,二是中介式用工。
員工式用工指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服務公司簽有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合同,家政服務公司作為合同一方與雇主簽訂《家政服務合同》,并將家政服務人員安排至雇主家,從事相應的家政服務,并對后續家政服務進行持續監督管理。在此種用工方式中,家政服務人員系家政服務公司的雇員,其提供家政服務系職務行為,此時產生的糾紛由雇主與家政服務機構依據自身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確定。如家政服務人員相關權利受到損害則可能構成工傷或由家政服務公司承擔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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