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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沒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刑只能判5年
關注兒童性侵案·認定難
廣州中院相關法官指出,目前猥褻兒童罪在司法審判中還存在認定困難的問題
專題采寫:新快報記者 周聰
近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強奸女學生的罪犯王勇執行了死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強奸罪、搶劫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罪犯胡存彪執行死刑。
這兩起死刑案件再次為人們敲響警鐘。在廣州,未成年人、兒童受到性侵害的情況又是如何呢?廣州中院主審過多起猥褻兒童案件的楊毅法官在接受新快報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猥褻兒童罪在司法審判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現狀
廣州中院相關案件暴增
究竟有多少兒童遭受過性侵害?總體數據目前未被公開,不過一些機構發布的數據可作參考。比如,在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中華社會救助基金 會兒童安全 基金“女童保護”項目發布了《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報告顯示,2014年以來,性侵兒童的惡性案件在全國各地呈持續高發狀 態,隨著社會各界和輿論對兒童安全的關注度大幅度提升,媒體曝光案件數量急劇攀升。2014年被媒體曝光的案件數量多達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 起,是2013年的4.06倍。
新快報記者從廣州中院了解到,該院的受理猥褻兒童案從4年前就開始暴增。不過,楊毅坦言:“最終進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實際受侵害案件的冰山一角。但這些數據都說明關注兒童安全的高度必要性。”
審理 陳述難詳細致認定困難
楊毅指出,目前猥褻兒童罪在司法審判中存在認定困難的問題。難在“報案材料”,即被害人的陳述不詳細。楊毅表示,猥褻案件具有隱蔽性,需要的證 據包括被害 人報案陳述,被害人傷情鑒定或就醫記錄,被告人的供述,父母親的證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認有實施猥褻行為,通常很難認定,除非有視頻監控錄像、目擊證人等直 接證據予以證實。
不過,楊毅認為,兒童受害者的陳述應與普通的成年人有所區別,“受害兒童可能不能正確表達,但是其對于疼痛感、造成其疼痛的人有足夠的認識能 力,小孩只要 能說出來是誰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時間就夠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樣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來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
懲處 受法規約束量刑都偏輕
“我們在審查猥褻兒童的案件中發現一些問題,重要的一點是,量刑上偏輕了。”楊毅法官告訴記者,猥褻兒童罪量刑能達5年以上的只有兩種情形,一 是聚眾實 施,二是在公共場所實施。“規定的這兩種情形太過狹窄,如果沒在公開場合,沒有聚眾,即使猥褻一百個兒童,法官最高也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即使屬于判處五年以內有期徒刑的情況,也常常出現量刑過輕的案件,但由于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即使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二審也不能加重對上訴人的處罰。楊毅稱,盡管法官普遍認為猥褻兒童案量刑偏輕,但檢方因此提出抗訴的案件只是極少數。
色狼騎車物色目標 至少三次實施猥褻
案例一
劉友剛現年37歲,有猥褻兒童的前科。2011年5月,他來到番禺一家飼料廠工作,作案時,總是騎一輛自行車在村街巷口晃悠,四處尋找沒有成年看護人在身邊的女童。
2011年7月10日上午9時許,劉友剛騎自行車到番禺區沙灣鎮紫坭村某直街某號出租屋,進入屋內對被害人安安(案發時8歲)進行猥褻,后騎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安安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處女膜破裂。
2012年10月7日上午9時許,劉友剛騎自行車到紫坭村某大街某號出租屋,將獨自在家的被害人敏敏(案發時8歲)強行拉到出租屋大院的公用廁所里進行猥褻。后敏敏哭喊,群眾聞訊趕至,劉友剛遂迅速騎車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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