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要租賃房屋可得注意一些必須的法律知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深勞移民在此為大家普及基本的有關澳洲房屋租賃的法律知識。
1、續約權 (Option)
續約權是租客的權利。一般租約是確定第一期,然后租客可終止租約,或繼續租下去。這種權利的使用一般有如下的條件。首先租客需要在當前的租約滿期之前,先通知業主需要的意圖。一般都有時間限制,不能太早或太遲。例如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前或少于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其次就是不能經常損毀租約,雖然每次最后都作了補償,業主在此情況下可不續約。
2、轉約與分租(Assignment & Subletting)
一般轉約與分租都要取得業主的同意,租約內會注明租客使用物業的用途,例如辦公室或旅行社,如果轉約與分租后會改變其用途,業主是有權拒絕的。若得到業主批準轉約,新租客負責所有租約內的責任,但舊租客在新租客沒法履行他的責任時有責任賠償業主。業主同意轉約之后,租客亦要得到該物業的抵押人的同意(如果業主已經把該物業作抵押了的話),這一點對租客很重要。因為若沒有抵押人的同意,如果業主一旦有經濟困難不能還錢給抵押人,抵押人有權收樓,這樣等于租客的合約終止。所以抵押人的批準是十分重要的。租約內,業主不得無故拒絕。無故拒絕在法院上已經作過多次的解釋,但基本上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才可以審理。
以下的例子可作參考之用:
*新租客經營不法或非道德之行業 - 非無故拒絕
*業主拒絕新租客的國界 - 無故拒絕
*新租客的使用會令物業價值下降 - 非無故拒絕
*業主想自用 -無故拒絕
*新租客缺乏生意經驗和閱歷不足 - 非無故拒絕
3、業主維修責任。
住宅樓宇法律規定:業主在租約期內應保持樓宇維修妥當,除了是租戶本身破壞以外,一切屋內外的維修都是業主負責。此責任與商業樓宇租約有莫大分別。一般商業租戶都是自己負責屋內的修理。業主只管結構上的問題。RTA法例規定,業主是提供合理的安全設施,例如門窗都有鎖。并且修理好樓宇內的設施。例如:烹食爐、熱水系統等等都要工作。RTA法例把修理責任分為兩類:一為緊急修理。在這種情況下,租戶若因找不到或者來不及通知業主,有權自行去找人修理,然后再找業主償還修理費,但費用不能超過一千元,而業主應在十四天內付費給租戶。如果租戶不愿預先付修理費,或者費用超過一千元,租戶就要向租務法庭申請緊急聆聽。業主有責任在簽租務時,給租戶聯絡電話作為緊急修理之用。如果業主任用經紀管理物業,則業主需明確授權與經紀修理費用的決定權,否則業主需要給租戶聯絡電話作緊急修理聯系之用。法例上緊急修理定義為:爆水喉、廁所堵塞、天花板嚴重漏水、漏煤氣、漏電等等,任何使樓宇不安全或不可靠的事項。除了這些以外,一切要修理的部分都列入一般修理類別里,業主也有責任去處理一般修理,但租戶需書面通知業主。業主應在十四天內處理好那些問題。要是業主在這十四天內不處理或租戶依舊不滿意,租戶可在此時申請到租務法庭解決。當然,業主所負責的維修是一些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所產生的毛病,要是租戶因使用不當,不小心引起的,租戶便要自行修理,并且負責賠償業主所導致的損壞。還有,如果某些設備在租約開始時已是不工作的,例如壁爐,業主則不需要修理。
4、業主檢查物業的權力。
在以下情況下,業主或其他代理是有權入屋檢查的:
A 在租客要搬走的前十四天?業主有權帶未來的租客看樓。
B 業主要履行租約內的維修和責任,需要入屋進行。
C 業主要給樓宇估價
D 業主要賣樓,需要給買家看樓
E 業主有權每六個月檢查一次物業
F 業主有充足的理由懷疑租客不履行租約的條款? 在入屋之前?業主一定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前給租客書面通知?列出理由和準備入屋時間。這書面通知可郵寄或面交?但郵寄一定要準備兩天的郵寄時間。重要的一點是?租客有安排享用樓宇的權力?業主要是無理或不合理的損害租客的權利?租客可向租務法庭申請強制令禁止業主入屋?并要求賠償損失。業主入屋不需要租客在場?當然業主有義務負責一切因業主入屋而導致的財務損失。業主原有樓宇的鎖匙?若租客更換門鎖?他應通知業主并配給業主一套?不可在不通知業主之前自行更換。
5、有關按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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